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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2585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585號 聲 請 人 張又仁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偉寶精密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陳報「偉寶精密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四、確認聲請事項三、請求聲明是否有誤?(與一般 本票裁定聲明不相符)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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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