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4328號
聲 請 人 力業實業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勁赫製衣股份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陳麗惠」究為「
債權人」或「力業實業有限公司之
㈡確認「蘇宥驊」就為「
債務人」或「勁赫製衣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
聲請狀附表
所載「
發票日」、「到
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㈣確認聲請狀附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票面金額「32萬元
」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㈤陳報二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㈥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是否誤載,請查明
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