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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44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496號
聲  請  人  宏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傑 
代  理  人  王朝正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婧筠即麗中王精品百貨店、蕭啟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一)確認聲請人宏亞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為「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000000000」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確認「麗中王精品百貨店」之負責人為「蕭啟文」是否有誤?請陳報合法負責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變更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