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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44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498號
聲  請  人  裕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諺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曜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㈡提出相對人蔡曜勛(住○○市○○區○○路○段00巷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