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4792號
聲 請 人 藍文義
相 對 人 詹子萱即許尹榛
相 對 人 權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詹子萱即許尹榛、權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就
本票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關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移送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共同簽發之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之本票乙紙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
共同簽發之本票付款地為臺北市(因本件本票付款地改寫前為臺北市,改寫處未有發票人之簽章,不生改寫效力,應以改寫前記載為準,本票改寫前發票地為臺北市),依
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
顯有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