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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頂原實業有限公司、楊晉瑋即楊昕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及影本各一件。
    ㈡確認相對人頂原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