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5號
陳鳳龍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頂原實業有限公司、楊晉瑋即楊昕維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及影本各一件
暨確認相對人頂原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