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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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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5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160號
聲  請  人  陳瑋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名速車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名速車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彦」名抑或陳「彥」名?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