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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福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賢 

代  理  人  賴宇宸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凱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票票號TH0000000之本票利息起算日自到期日起算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因到期日改寫未簽名,不生改寫效力,應以改寫前記載即111年1月10日為到期日,惟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故請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