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5934號
聲 請 人 登強實業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永翊國際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
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永翊國際有限公司雖核准設立
,但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