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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6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111號
聲  請  人  林惠銘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埃克斯實業有限公司、張興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張興樑是否為相對人或僅為相對人埃克斯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補正相對人埃克斯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