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証翔鋼材事業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潤森股份有限公司就
本票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482,223元,到
期日民國110年12月2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
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
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
發票日期者
,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
要旨參
照)。
經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記載發票日期,依
前揭說明,其票據為無效,故聲請人以無效票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