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6302號
聲 請 人 順寅國際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李雅靜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22日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WG0000000),內載新臺幣400,000元,到
期日未載,
詎經提示後,尚有如
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率者,得
要求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查
系爭本票未記載利率,故應以法定利率計算利息,聲請人請求超過法定利率之利息請求部分,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部分之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
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