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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77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7708號
聲  請  人  毅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加媁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敏捷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
    請費,此為非訟事件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項規定,前開聲請費,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
    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簽發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業已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