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泰宏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蕭如文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確認
委任狀委任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提出正確委任狀。(委任人應為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戴逸之僅為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委任公司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補蓋法定代理人之印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