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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9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36號
聲  請  人  鐵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青 
代  理  人  沈達/蕭奕翎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銘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本票六紙金額「参佰零肆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是否有誤?
二、確認附表本票票號CH0000000之本票金額「507493元」是否有誤?(因與本票票面金額507400元不相符)
三、請提出相對人王銘村(住○○市○○區○○○路00巷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