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9753號
聲 請 人 寰瑋實業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信春砂石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台端聲請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信春砂石有限公司業於112年10月4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96326號函廢止,進入清算
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