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曾慶彬
曾慶宏
曾秀奇
上列
聲請人聲明
拋棄繼承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屬
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期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