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馬武強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
繼承人成碧君不幸於民國112年1月29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因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提出
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聲明書等聲請核備
云云。
二、
經查:聲請人於112年3年6日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於以112年度司繼字第907號
准予備查在案
等情,業
依職權調閱
上開卷宗核對無誤,故聲請人於112年12月12日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見本院收發室之收件章),
乃為重複辦理拋棄繼承,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