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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繼字第 51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194號
聲  請  人  劉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家事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以112年度司繼字第5194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被繼承人張進益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填載遺產清冊之各欄位(不可空白)。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四順序繼承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被繼承人張進益之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聲請人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此有本院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