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1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江仲璵
相 對 人 金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連清成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存字第1673號
擔保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6年度甲類第4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500,000元(債券代號:A06104),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
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
鈞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982號
假扣押裁定,以鈞院112年度存字第167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如
主文所示之擔保物後,聲請對
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已
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
爰聲請
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
業據提出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982號民事裁定、112年度存字第1673號提存書等影本,以及相對人等所簽立之
同意書、相對人金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連清成之
印鑑證明等件為憑,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審
核屬實。
是以,本件聲請
返還提存物,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