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1916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曾詩萍即曾林嫌之
繼承人兼曾瑞章之再轉
繼承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對於
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 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訟法關於公示送達之規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按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其「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之責任,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最高法院82年度
台上字第272號判例意旨
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
債權讓與,因依相對人戶籍資料所示,相對人業已遷出國外,而聲請人已向相對人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申請書所填寫之國外地址「96 JACKIE HOWE MACARTHUR, ACT 2904」寄送
債權讓與通知
存證信函,
惟該地址經回覆查無此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本件相對人曾詩萍即曾林嫌之繼承人兼曾瑞章之再轉繼承人前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境,並經戶政機關於104年5月25日為遷出國外登記。又經本院
依職權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查,相對人登載之國外地址為「96 JACKIE HOWE CRES MACARTHUR, ACT 2904」,此有相對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結果、相對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3年1月12日領一字第1135300624號函在卷
可憑。聲請人
上開主張固據提出淡水紅樹林郵局存證號碼000449號存證信函及信封等影本為憑,惟
觀諸該信封,其上未見有收件地址之記載,亦無國外郵政單位之相關戳印,尚難逕憑該信封即率認已有向相對人之上開國外地址為寄送,並因查無此人而遭退件之情事。本院經於113年1月16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向相對人之上開國外址為送達而無著之退件信封及其他相關證明資料,而聲請人已於同年月19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
難認本件聲請與
首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相符,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