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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聲字第 19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923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茂空調企業有限公司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得聲請返還擔保金之依據或證明。
    (三)本件係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如臺端另有聲請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之需要,請另案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