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201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賴登崧
相 對 人 富立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美蓉
相 對 人 林華偉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存字第2090號
擔保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500萬元(債券代號:A02103),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
鈞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提供如
主文所示之擔保,並以鈞院112年度存字第209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
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
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282號裁定、112年度存字第2090號提存書等影本,以及相對人所簽具之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印鑑證明等件為憑,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各該程序相關卷宗審
核屬實。是依
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