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許致瑋即貝克馬可工作室
相 對 人 律銓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2412號擔保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134,4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本案兩造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0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停止執行曾提如
主文所示之擔保,並以本院111年度存字第241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
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
上開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本院
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與審視聲請人提出之事證,
核與聲請意旨
所載事實相符,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