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
他造之
計算書
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書狀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欠缺者,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其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未據提出費用計算書
暨其繕本及費用額之證明文件,且
聲請狀之狀末僅蓋有「謝尚修律師」之印文,未見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聲請人亦未提出委任謝尚修律師為本件
非訟事件代理人之
委任狀,其程式
顯有欠缺。經本院裁定通知聲請人限期補正,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收狀(文)資料查詢清單
可憑。按諸
前揭說明,本件聲請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