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源大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眾程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楊武樓
詹漢山
相 對 人 詹漢山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
提存物。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終結,在因
假扣押或
假處分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執行法院撤銷全部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故必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程序已全部撤銷,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30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依
鈞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462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334,000元為
擔保金,以鈞院107年度存字第56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經鈞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247號對
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強制執行在案。
嗣聲請人以鈞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442號等確定
支付命令,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經鈞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430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相對人之財產而受償而執行終結在案。茲因本件訴訟終結,聲請人以
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20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擔保金
云云。
三、
經查,
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支付命令為107年度所核發,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之規定,該支付命令僅得為
執行名義,而已無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且
兩造間假扣押之
本案未經訴訟實質審理,自
難謂聲請人對相對人就本案訴訟獲得全部勝訴判決,而屬應供擔保原因消滅。又經本院調閱假扣押執行及本案執行卷宗,假扣押執行之執行標的固據聲請人於本案執行調卷執行完畢,
惟聲請人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
債權尚未獲受償完畢,而聲請人既未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則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執行之效力仍在,自仍有聲請追加執行之可能,
揆諸首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受有之損害即可能繼續發生,且損害額並未確定,尚
難認屬所謂訴訟終結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