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859號
聲 請 人 尚辰通訊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名片地址寄發
存證信函,經郵政機關以相對人遷移不明為由退回,
爰聲請准予裁定對其為公示送達。
三、
經查,相對人名片地址是否即為其戶籍址,事涉相對人之居所是否已確實不明,而有調查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此項補正通知函已於民國112年6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