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877號
相 對 人 翔億生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3,66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兩造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82號判決聲請人敗訴,
嗣聲請人不服而提起
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525號判決廢棄原判決,改判聲請人全部勝訴,並
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
上訴人(即
本件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歷審訴訟卷宗查核無誤。另經審閱上開卷宗,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出之相關單據,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依本院109年度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依本院民國110年11月1日109年度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繳納)、110年3月19日之
閱卷影印費326元(依第一審法院110年3月11日電告通知閱卷),合計43,663元。
是以,
揆諸系爭事件上開
確定判決所諭知之訴訟費用負擔意旨,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3,663元,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