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甲○○經被收養人乙○○之父丙○○同意,與被收養人乙○○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書,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女,
爰聲請本院認可
云云。
二、
按認可收養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
家事事件法第1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以聲請法院認可收養子女,須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此為法定之程式,如有欠缺,即屬法定程式有欠缺。
三、
經查:本件被收養人乙○○於112年12月21日具狀撤回聲請,故本件聲請僅有收養人甲○○為聲請人,
揆諸上開說明,法定程式
顯有欠缺,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