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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養聲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張○○    住○○市○○區○○路○段0000號
即  收養人         



聲  請  人  張○○ 
即被收養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乙○○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收養丙○○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及被收養人丙○○(男、00年0月00日生)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財力證明、健康檢查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文件為證,復經被收養人之生父丁○○、生母甲○○、配偶戊○○分別於本院113年2月23日、113年1月26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出養之意願可據。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2年12月15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