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威凱
楊至中
被 告 李桂香
陳永國
楊淑惠
卓朝煌
陳杜季
陳來季
陳永樺
李心怡
陳河志
陳怡汝
蔡瑋真
蔡瑋倫
卓文一
卓秀玲
兼 上一人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件,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
準用。
二、
經查:本件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7月25日
宣判。
惟查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
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