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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家親聲字第 9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巷00號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標準徵收費用;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未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今仍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等附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泳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