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上列
聲請人請求減輕或
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標準徵收費用;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查
本件聲請人
聲請減輕或免除
扶養義務,
惟未繳納
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參。然聲請人逾越上開
期間且
迄今仍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等附卷
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
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