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小字第1號
原 告 江貴雄
被 告 聚合發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複代理人 張詩靖律師
被 告 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坤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725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396,000元由被告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76,72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變更後之主張如附件(民事準備二狀)所示。本院
參照囑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之結果,認應由被告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額確定為396,000元,含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及鑑定費395,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