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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富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富喬
被
上 訴
人 吳晉瑩
上列
當事人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3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萬1231元,應徵第2審
裁判
費1萬2585元,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