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增達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舜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逾期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建字第112號)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依
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5,7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