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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林明得 
上訴人    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被上訴人    蘇煥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3年8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