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上列
當事人與鈺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018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50,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324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9,018元,尚欠新台幣9,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