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鈺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2月1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69,9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至於上訴人另為訴之追加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168,644元,及自民事聲明上訴
暨訴之追加狀
繕本送達被上訴人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上訴人訴之追加是否
適法,應由第二審法院處理,
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第二審之裁判費27,784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