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建字第4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呂卉蓁
訴訟代理人  鄭清憲
            黃睿宇
            莊慶洲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恆碩律師
            黃家和律師
            趙文瑜律師
被      告
反訴原告  鵬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曉蓉
訴訟代理人  詹右辰律師
            廖健智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佩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原告以新臺幣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訴被告即反訴原告鵬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鵬安公司)承攬施作本訴原告即反訴被告A02(下稱A02)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上之住宅(下稱系爭建物)新建工程,並於民國110年4月29日簽立工程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鵬安公司本於同一承攬關係提起反訴,請求A02給付剩餘工程款及追加工程款。經核本件本訴與反訴之爭執均係基於系爭契約所生之工程款,本訴與反訴之事實及法律上主張均相牽連,鵬安公司於本件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核無不合
乙、實體部分
壹、本訴部分:
一、A02主張:兩造於110年4月29日簽立系爭契約,由鵬安公司承攬系爭建物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並約定於111年1月10日前交屋。嗣兩造合意追加二次增建工程及二樓天花板增高工程,合計工程款663,000元。然伊於111年8月18日至系爭建物驗收,發現系爭工程尚有部分工項未施作,而已施作部分亦有諸多瑕疵,經伊催告鵬安公司限期修補並依約施作未完工部分未果,依系爭契約第24條第1項約定及民法第511條規定終止系爭契約。鵬安公司尚有部分工項未完成,經計算完工部分之報酬並扣除瑕疵修補費用後,鵬安公司就系爭工程僅得請求2,701,344元工程款。伊已給付4,023,000元工程款,鵬安公司溢領1,321,656元工程款,自受有不當得利應如數返還。又伊已於111年11月22日終止系爭契約,鵬安公司今未完成系爭工程並交屋,自111年1月10日起至111年11月22日止已遲延316日,依系爭契約第22條約定每日以工程總價千分之1即4,863元計算,合計1,536,708元,伊自得請求其中36,720元懲罰性違約金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及系爭契約第22條約定,訴請鵬安公司依約給付等語。並聲明:㈠鵬安公司應給付A021,358,3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鵬安公司則以:伊就系爭工程已全部完工,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並於111年2月14日核發使用執照,A02於111年8月18日驗收當日拒絕配合辦理逐層驗收,以致無法完成驗收手續,系爭工程既已完工,A02自不得主張終止契約。伊於施作時基於A02指示而調整部分施工方式,並無未完工或有瑕疵可言,且伊願就A02所稱瑕疵為修補,然A02已更換門鎖,伊已無法入內修繕,並拒絕修繕。至系爭工程款420萬元經扣除伊施作並同意扣減之工程款後,A02應給付4,116,707元,A02迄今僅支付336萬元工程款,尚有756,707元未付。又A02在系爭建物2樓樓板業經都發局勘驗完成後,始要求變更設計,欲將原本樓高2.78公尺改為3.7公尺,以致須拆除後重新設計再為施作,應加計合理施工期限78日。系爭契約是就建照執照所示之工程議定工程期限,而因A02取得使用執照後始要求二次增建工程,因而無法於建築執照所示之完工日交屋,故未能於111年1月10日交屋,伊自不具可歸責事由。依都發局核發使用執照上載之竣工日期111年1月12日認定為完工日,再扣除合理之展延工期78天,伊施作系爭工程並未逾期。故A02主張終止契約及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A02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貳、反訴部分:
一、鵬安公司主張:伊已施作完成系爭工程,並經都發局核發使用執照,A02依系爭契約第20條約定自應給付報酬。縱使A02終止系爭契約,而無法完成交屋程序,然此為A02以不正當之方法阻止交屋之故,應視為工程款之清償期已屆至。而系爭工程款420萬元經扣除漏未施作部分後,A02應給付4,116,707元,A02僅給付336萬元,尚有剩餘工程款756,707元未付。又工程實務就承攬報酬金約定稅金應外加,故本件工程款420萬元之5%稅金計為21萬元,亦應由A02負擔。另追加工程部分,A02僅給付663,000元,尚有4,621元未付。爰依系爭契約第22條約定,訴請A02依約給付等語。並聲明:㈠A02應給付鵬安公司971,328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A02則以:鵬安公司並未完成系爭工程,且已自承部分工項未施作,亦有瑕疵尚待修補,而行政機關核發使用執照,僅係為管理及維護建築及公共安全所為之行政審查,鵬安公司以此佐證其已依約施作完工,自屬無據。伊已終止系爭契約,鵬安公司已溢領工程款1,321,656元,自不得再請求工程餘款。又鵬安公司已同意吸收追加工程款中臨房租地費用5,000元,並捨棄追加款之尾數121元,自不得再為請求。另依工程合約慣例,如欲請求稅金價額,均會於契約或報價單名列稅目、稅率金額等項目,然兩造於系爭契約中並未約定,鵬安公司亦未於報價單載明,可見兩造已約定不另請求稅金。是鵬安公司反訴伊應給付剩餘工程款及稅金,均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鵬安公司之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參、本件經法官協同兩造整理不爭執事項並簡化爭點(配合判決書之製作,於不影響爭點要旨下,調整部分文字用語),結果如下(見本院卷二第475頁至第476頁):
一、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10年4月29日簽立系爭契約,由鵬安公司承攬系爭工程,工程總價為420萬元,並約定於111年1月10日前交屋,並簽立系爭契約(見本院卷一第27頁至第39頁)。
 ㈡兩造於110年10月12日合意追加二樓天花板增高工程;於111年2月23日合意追加二次增建工程(見本院卷一第57頁至第59頁)。
 ㈢A02就系爭工程已支付336萬元。就追加工程已支付663,000元(如本院卷一第41頁)。
 ㈣鵬安公司就系爭增高工程申請設計變更,經都發局於110年11月9日核准(見本院卷一第237頁至第245頁)。
 ㈤都發局於111年2月14日核發系爭建物使用執照(見本院卷一第229頁至第234頁)。
 ㈥鵬安公司於111年8月10日通知原告於111年8月18日驗收系爭建物(見本院卷一第235頁)。A02以存證信函終止系爭承攬契約,鵬安公司於111年10月20日收受送達(見本院卷一第345頁至第349頁)。
二、爭點
 ㈠依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完工項目,及扣除瑕疵修補項目,A02得請求退還工程款數額為何,抑或鵬安公司反訴得請求給付工程款數額為何?
 ㈡鵬安公司有無逾期完工?是否應依系爭契約第22條約定給付遲延違約金?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訴部分
 ㈠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05條、第511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承攬契約在終止前仍屬有效,是定作人應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自包括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4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兩造於110年4月29日簽立系爭契約,由鵬安公司承攬系爭工程,工程總價為420萬元,並約定於111年1月10日前交屋。嗣兩造於110年10月12日合意追加二樓天花板增高工程;於111年2月23日合意追加二次增建工程。A02就系爭工程已支付336萬元。就追加工程已支付663,000元。鵬安公司於111年8月10日通知A02於111年8月18日驗收系爭建物。A02以存證信函終止系爭承攬契約,鵬安公司於111年10月20日收受送達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一、二、三、六),並有系爭契約、追加工程估價單、匯款明細、兩造所寄發之通知函及存證信函可證(見本院卷一第27頁至第39頁、第41頁、第57頁至第59頁、第235頁、第345頁至第349頁),此部分事實先予認定。
 ㈡鵬安公司就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得請求之工程款部分
 ⒈經臺中市建築師公會依A02提出之建築圖說與系爭契約之工程項目,比對現場施工完成程度就系爭建物為鑑定,區分為⑴假設工程、基礎工程或於現場無法勘驗評估者,但判斷已完成者;⑵已完成可供使用部分;⑶已完成但有瑕疵應減價扣除部分;⑷未完成應扣除工程款部分。另就追加二次增建工程項目,因無圖說參考,則由追加契約及現場完工程度判斷是否施作,據此計算追加減項目出具鑑定報告,此有該公會113年10月9日中市建師鑑字第1130900134號函檢附鑑定報告可證(見本院卷二第155頁)。
 ⒉附表一所示工項部分:
  審酌系爭鑑定單位已會同兩造至現場指明施作範圍,及依A02提出之建築圖說與系爭契約,釐清鵬安公司施作界面,詳細說明認定方式及依據,並斟酌系爭契約報價,及參考施工期間市場行情為計價基準,並將合理之管理費用考慮在內(見本院卷二第381頁),逐項核對各完工工項數量,並扣除未完工部分及瑕疵修補費用為估價,各細項金額即如附表一所示,合計為3,028,920元,自可採為本件認定之基礎
 ⒊附表二所示壁堵C型鋼防火板部分:
 ⑴系爭鑑定報告依施工圖面為複合式內外鋼板牆(見本院卷一第113頁),而系爭建物現況為單層式三明治防火鋼板牆,二者均同具1小時防火時效,差異僅在於複合式內外鋼板牆不必再處理室內牆體裝修工程,而單層式三明治防火鋼板牆則須再處理室內牆體裝修工程等語(見系爭鑑定報告第14頁),足認鵬安公司所施作之鋼板牆與圖面不符。
 ⑵鵬安公司雖以:A02選擇變更為單層式三明治防火鋼板牆云云置辯,然此為A02所否認,鵬安公司應就此有利於己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證人即鵬安公司轉包施作廠商A01到庭結證稱:伊施作系爭建物之C型鋼防火板,有單層式三明治防火鋼板牆,及複合式內外鋼板牆2種樣式,當時給業主挑,鵬安公司跟伊說業主選擇單層式三明治防火鋼板牆,但伊不知道兩造討論的過程,伊只是鵬安公司的下包,伊聽鵬安公司的指示,最後的結論是鵬安公司跟伊說的,伊並沒有聽到業主有明確說要做哪一種。就鵬安公司提出之報價單(見本院卷一第45頁),該單價為每坪6,700元,依行情判斷應該是單層式三明治防火鋼板牆,複合式內外鋼板牆每坪便宜1,000元,但報價涉及市場行情也不太一定,如果報價偏高廠商,也有可能是複合式內外鋼板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37頁至第441頁),可見證人係聽從鵬安公司之指示施作,無法以此即認A02確有變更施工方式。衡情倘若業主變更設計,承包商理應於圖面另行註記,並供雙方簽名確認。參以鵬安公司曾就修改圖面傳送予A02確認之情況,此有兩造對話紀錄可證(見本院卷一第351頁),然此次防火鋼牆施作卻無修改圖面記載,即與常情有違,難認鵬安公司答辯屬實,已無可採。
 ⑶系爭建物之防火鋼板牆雖與圖面不符,然參酌該圖面於防火牆施作部分,均載明防火時效1小時,顯然著重在防火功效。鵬安公司所施作之單層式三明治防火鋼板牆亦具有防火時效1小時之效果,此經鑑定報告鑑定無訛,並有鵬安公司提出之出廠證明書可證(見本院卷一第253頁),可見鵬安公司所施作之單層式三明治防火鋼板牆亦具同等效果,僅須額外支出室內牆體裝修費用,鑑定報告就此亦為已施作完成,然與契約不符而須支出該費用之認定。鵬安公司既無法證明A02選擇變更施作工法,則就該額外支出之室內牆體裝修費用,即應由鵬安公司負擔。兩造亦就室內牆體裝修費用合意為278,000元(見本院卷二第420頁),系爭契約就該防火板牆約定報酬為629,800元,經扣除裝修費用278,000元,是鵬安公司此部分僅得請求351,800元(計算式:629,800元-278,000元=351,800元)。
 ⒋附表三所示水電工程及增高工程部分:
 ⑴系爭鑑定報告因兩造未提出水電施工圖說,無法鑑定系爭契約之水電工程及增高工程,此有社團法人臺中市建築師公會115年1月12日中市建師鑑字第1150900006號函暨檢附補充鑑定報告說明可證(見本院卷二第379頁至第381頁)。兩造均陳稱並無水電施工圖說可提出(見本院卷二第419頁),是A02聲請再就水電工程及增高工程為補充鑑定,已無必要。A02雖稱鵬安公司可自行提出水電施工圖說,並主張鵬安公司拒絕提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規定為其有利之認定云云(見本院卷二第400頁)。然查,系爭工程為A02委請建築師事務所為設計圖說,並由鵬安公司按圖施作,此有A02提出竣工圖、污水處理設計圖可證(見本院卷一第511頁至第555頁),A02理當保有水電施工圖說,其本可自行提出卻未提出,難認鵬安公司有證明妨礙之事實,不足以此為其有利之認定。
 ⑵按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二、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建築物與核定工程圖樣完全相符者,免附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應由承造人呈報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派員查勘。認可後。發給使用執照,建築法第70條、第71條及第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亦有明文。準此,使用執照,係於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完工後,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檢附建築物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始可申請查驗核發,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物,始得申請水電及瓦斯等,申報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亦應提出使用執照,足見使用執照之取得建物所有權與可得使用之基本先決要件,兩造既無提出水電施工圖說,故以取得使用執照作為認定施作與否之標準,即無不可。
 ⑶經查,都發局於111年2月14日核發系爭建物使用執照,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該使用執照影本可證(見本院卷一第229頁至第234頁)。細究該水電工程估價單包含污水設備及衛浴設備(見本院卷一第53頁),復依A02提出之現況照片(見本院卷一第161頁),亦可見衛浴設備業已施作,而就污水設備部分業經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函覆查驗竣工,此有該局111年1月20日中市水污營字第1110001879號函可證(見本院卷一第295頁至第301頁)。參以A02另委請廠商勘查須再為施作部分工程所提出之估價單(見本院卷一第171頁至第173頁),亦未有與水電、電器設備工程相關內容,足認水電工程確有施作。另參諸建造執照原始設計為2.78米(見本院卷一第239頁),對照系爭建物建造執照載明110年11月9日變更設計(見本院卷一第241頁、第243頁),完工時系爭建物高度則為3.7米(見本院卷一第231頁),足認水電工程及增高工程確有施作,A02未能提出鵬安公司就所施作部分,有何與系爭契約約定不符內容或瑕疵應修補之處,A02主張鵬安公司溢領水電工程款309,530元(見本院卷一第53頁)、增高工程款213,000元(見本院卷一第59頁),即屬無據
 ⒌從而,鵬安公司就系爭工程可得領取之工程款為3,387,475元(計算式:263,000元+132,750元+762,139元+893,848元+436,598元+120,400元+47,910元+69,500元+351,800元+309,530元=3,387,475元),追加工程款為515,775元(計算式:302,775元+213,000元=515,775元)。 
 ㈢遲延違約金部分
 ⒈經查,系爭契約固約定系爭工程應於111年1月10日完工,此有系爭契約可證(見本院卷一第27頁)。然兩造於110年10月12日合意追加二樓天花板增高工程;於111年2月23日合意追加二次增建工程,而被告就系爭增高工程申請設計變更,經都發局於110年11月9日核准等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二、四),並有兩造簽名於上之二次增建工程、增高工程估價單及都發局就系爭建物核發之建造執照所載建築管理紀錄表可證(見本院卷一第57頁至第59頁、第241頁)。都發局於111年2月14日核發系爭建物使用執照,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五),並有該使用執照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29頁至第234頁)。參酌系爭建物之使用執照所載之竣工日期為111年1月12日,而兩造又於系爭工程原定完工日即111年1月10日後之111年2月23日再為二次工程,倘依系爭契約原定完工日期為據,顯非事理之平,足認兩造已合意變更系爭工程完工期限。
 ⒉觀諸系爭增高工程及二次增建工程估價單,並無約定各該工程之完工日期,可見兩造就該二次工程並無明確約定完工期限。參考內政部所頒布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15條規定,通知交屋之時間即以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足認於領得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通知驗收尚屬合理範圍,則都發局於111年2月14日核發系爭建物使用執照,已如前述。而被告已於111年8月10日通知原告於111年8月18日驗收系爭建物,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六),並有該通知函可證(見本院卷一第235頁),亦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尚難認被告有逾合理工程期限。是原告主張系爭二次工程仍應依原約定契約完工日完工,並據系爭契約第22條約定計算被告應按日計算工程總價千分之1給付違約金其中36,720元,即屬無據。
 ㈣綜上所述,鵬安公司就系爭工程可得領取之工程款為3,387,475元,及追加工程款為515,775元,共計3,903,250元(計算式:3,387,475元+515,775元=3,903,250元),已如前述。A02就系爭工程款已支付336萬元,就追加工程款已支付663,000元(如本院卷一第41頁),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三),是鵬安公司已溢領工程款119,750元(計算式:336萬元+663,000元-3,903,250元=119,750元)。從而,A02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鵬安公司返還溢領工程款119,750元,即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二、反訴部分
 ㈠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其納稅義務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營業稅法第1條、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所謂銷售貨物,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而言;此所謂銷售勞務,係指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而言(營業稅法第3條參看) 。又營業稅法於77年5月2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將營業稅之計徵,由「外加型」,改為「內含型」,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已內含有營業稅,不另加徵百分之五營業稅,至於買賣雙方訂有合約者,其合約價格是否包含營業稅營業稅應由何人負擔,依契約自由原則,自得由雙方協議決定。觀諸系爭契約第3條:「工程總價:肆佰貳拾萬元整不含稅」(見本院卷一第27頁),可見兩造約定倘若業主須開立發票,則須額外負擔5%營業稅捐,若兩造合意逃漏稅捐而不開發票,則以現金交付420萬元之約定。參以鵬安公司亦自陳兩造當初就稅金有省稅而有上開約定(見本院卷一第409頁),可見鵬安公司就此並無繳納稅捐。鵬安公司既未舉證其已開立發票證明已繳交營業稅,是其請求A02應額外給付5%之營業稅額,自無可採。
 ㈡系爭工程餘款、臨地租金及尾款尾數部分
  ⒈鵬安公司於本件可得領取之工程款為3,903,250元,而A02已支付鵬安公司4,023,000元之工程款(包含系爭工程款336萬元、追加工程款663,000元),是鵬安公司已溢領工程款119,750元等情,已如前述,依此鵬安公司反訴請求A02應給付756,707元之工程餘款,即屬無據。
 ⒉鵬安公司另主張A02尚未給付追加工程款中臨地租金費用5,000元及逕自扣除追加款尾數121元,經扣除未施作油煙孔500元,尚積欠4,621元云云。然觀諸兩造所簽立之追加工程報價單,原包含臨房租地5,000元在內之報價為218,121元,嗣改為213,121元,再改為213,000元,顯然最終報價即為213,000元。A02亦提出匯款單據,且其上有鵬安公司人員許莉琳簽收(見本院卷一第339頁),此亦為鵬安公司所自陳(見本院卷一第409頁),審酌此既為匯款單據,可自行確認是否到帳,自無再簽收確認之必要,應係就追加工程款價金結算完畢之意,是鵬安公司主張A02就追加工程尚積欠4,621元未給付,核無可採。
 ㈢從而,鵬安公司請求A02給付工程餘款756,707元、營業稅金21萬元、追加工程款中臨房租地費用5,000元及追加款尾數121元,均屬無據。
伍、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年息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
  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A02之起訴狀繕本於112年1月19日送達鵬安公司,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一第95頁),鵬安公司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A02請求鵬安公司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1月20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陸、綜上所述,A02本於民法第179條規定及系爭契約第22條約定,訴請鵬安公司給付119,750元及自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所為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鵬安公司已無承攬報酬餘額可請求,故其訴請A02給付971,328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柒、A02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予以宣告。至A02敗訴部分及鵬安公司所提之反訴既均經駁回,則各該假執行之聲請即均失所附麗,應均併予駁回。
捌、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提出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
  ,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尚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
  必要,附此敘明
玖、本訴、反訴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一:
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完工金額
備註
假設工程
1
安全警示設備
1
2,000元
2,000元
2,000元

2
安全圍籬(含止水墩)
M
33
1,000元
33,000元
33,000元

3
施工大門
1
15,000元
15,000元
15,000元

4
臨時活動廁所
1
30,000元
30,000元
30,000元

5
施工用臨時水電設施及維修
1
80,000元
80,000元
80,000元

6
工程告示牌
1
3,000元
3,000元
3,000元

7
結構體粗胚清潔費、完工清潔
1
45,000元
45,000元
40,000元
未依約施作經扣減
8
使照申請費用(含空污費)
1
60,000元
60,000元
60,000元





小計
268,000元
263,000元 


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完工金額
備註
基礎工程
1
機具挖方(實方)
85
250元
21,250元
21,250元

2
廢方運棄(鬆方)
140
500元
70,000元
70,000元

3
壓路機壓實(含吊車)
1
16,000元
16,000元
16,000元

4
原土回填
85
300元
25,500元
25,500元





小計
132,750元
132,750元


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完工金額
備註
結構工程
1
放樣(樓地板面積)
157.45
150元
23,618元
23,618元

2
防護網+安全繩
79.16
380元
30,081元
30,081元

3
普通模板含組立
279
560元
156,240元
156,240元

4
中拉力鋼筋及彎紮組立
6.8
29,500元
200,600元
200,600元

5
高拉力鋼筋及彎紮組立
1.6
30,500元
48,800元
48,800元

6
2000PSI預拌混凝土(台泥)
10
2,100元
21,000元
21,000元

7
3000PSI預拌混凝土(台泥)
94
2,200元
206,800元
206,800元

8
壓送車含搗實打平
5
15,000元
75,000元
75,000元





小計
762,139元
762,139元


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完工金額
備註
鋼骨工程
1
SC1.SC2基礎螺絲製造安裝
10
4,800元
48,000元
48,000元

2
H鋼架頂C型鋼防火版
24.5
11,500元
281,750元
281,750元

3
二樓H鋼樓層板含修邊
23
12,700元
292,100元
292,100元

4
烤漆電動捲門
1
36,500元
36,500元
36,500元

5
十字拉桿
10
1,200元
12,000元
9,600元
未依約施作經扣減
6
防水切、包角、門窗、女兒牆包角
516
90元
46,440元

20,610元
未依約施作經扣減
7
白鐵水槽
28
250元
7,000元
7,000元

8
落水管
100
45元
4,500元
4,500元

9
鋼梯
1
88,500元
88,500元
88,500元

10
剪力釘
126
38元
4,788元
4,788元

11
運輸吊車安裝
1
16,500元
16,500元
16,500元

12
防火漆
14
6,000元
84,000元
84,000元





小計
922,078元
893,848元 


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完工金額
備註
泥作工程
1
樓梯磚
1
35,000元
35,000元
35,000元

2
騎樓地磚貼工含水泥沙
17.9
1,500元
26,850元
26,850元

3
一樓地磚貼工含水泥沙(60*60,白馬、三洋)
54.62
1,500元
81,930元
81,930元

4
一樓浴室打底貼地磚貼工含水泥沙(白馬、三洋)
3.66
1,650元
6,039元
6,039元

5
一樓浴室牆面打底貼壁磚貼工含益膠泥(白馬、三洋)
25.16
1,500元
37,740元
37,740元

6
一樓浴室地坪防水
3.66
450元
1,647元
1,647元

7
一樓浴室牆面防水高200公分
13.08
450元
5,886元
5,886元

8
二樓浴室牆面防水高200公分
15
450元
6,750元
6,750元

9
二樓浴室地坪防水
4.16
450元
1,872元
1,872元

10
二樓浴室牆面打底貼壁磚貼工含益膠泥(白馬、三洋)
21.9
1,500元
32,850元
32,850元

11
二樓浴室打底貼地磚貼工含水泥沙(白馬、三洋)
4.16
1,500元
6,240元
6,240元

12
二樓地磚貼工含水泥沙(60*60,白馬、三洋)
67.5
1,500元
101,250元
101,250元

13
內牆1:3水泥沙漿粉刷
45.3
480元
21,744元
21,744元

14
外牆防水
22.8
450元
10,260元
10,260元

15
外牆1:3水泥沙漿粉刷
22.8
550元
12,540元
12,540元

16
門檻
2
500元
1,000元
1,000元

17
砌紅磚
47
1,000元
47,000元
47,000元





小計
436,598元
436,598元


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完工金額
備註
雜項工程
1
10人份化糞池附證明含施工
1
45,000元
45,000元
45,000元

2
綠化工程草皮、樹
1
15,000元
15,000元
15,000元

3
鋼軌安全支撐5.3M*17支
1
52,000元
52,000元
52,000元

4
工程險
1
10,000元
10,000元
10,000元

5
技師出差费
4
2,000元
8,000元
8,000元

6
白鐵扶手
7
3,200元
22,400元
-9,600元
尚須補作32,000元,計算後為扣減9,600元




小計
152,400 元
120,400元


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完工金額
備註
鋁窗工程
1
D2 80*200塑鋼門
2
6,000元
12,000元
12,000元

2
W3 280*140鋁窗
1
18,600元
18,600元
18,600元

3
W4 80*80鋁窗
1
4,650元
4,650元
4,650元

4
W5 80*80鋁窗
1
4,650元
4,650元
4,650元

5
W6 50*110鋁窗
1
8,010元
8,010元
8,010元





小計
47,910元
47,910元


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完工金額
備註
污水設備(預留下水道接管工程)
1
80,000元
80,000元
69,500元
未依約施作經扣減
1
污水檢查用開關閥箱含外蓋





2
污水檢查用4"銅珠凡而





3
自設污水井





4
污水送審作業費用





5
污水管(橘色)4"x6.6m/㎡(南亞)





6
污水管4"管料另件





7
配管工資挖至水溝外50CM









小計
80,000元
69,500元


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完工金額
備註
二次增建工程
1
原前面廁所打除清運,後面增建廁所
1
30,000元
30,000元
30,000元

2
水電瓦斯配管(廁所管路、熱水器管路、瓦斯管路、給水管路、電線管路、廚房管路)
1
115,000元
115,000元
115,000元

3
防火鋼構、H鋼頂C型鋼防火板
4.84
11,500元
55,660元
55,660元

4
運輸吊車安裝
1
25,000元
25,000元
25,000元

5
植筋
16
400元
6,400元
6,400元

6
防水切包角
93
90元
8,370元
0元
未依約施作經扣減
7
白鐵水槽
16
250元
4,000元
4,000元

8
廁所窗
1
5,500元
5,500元
5,500元

9
廚房窗
1
7,500元
7,500元
7,500元

10
廚房牆面磁磚
12
1,500元
18,000元
18,000元

11
廚房、浴室地磚
15.97
1,500元
23,955元
23,955元

12
1:3水泥粉刷含水泥、沙
12
480元
5,760元
5,760元

13
草皮、泥土清運
1
5,000元
5,000元
5,000元

14
廁所天花板
1
6,000元
6,000元
1,000元
未依約施作經扣減




小計
316,145元
302,775元


共計3,028,920元(計算式:263,000元+132,750元+762,139元+893,848元+436,598元+120,400元+47,910元+69,500元+302,775元=3,028,920元)  
 
附表二:
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完工金額
備註
鋼骨工程
1
壁堵C型鋼防火板
94
6,700元
629,800元
351,800元
未依約施作經扣減




小計
629,800元
351,800元

 
附表三:
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完工金額
備註
水電工程
47.62
6,500元
309,530元
309,530元

1
電氣設備工程






2
1樓、2樓電箱






3
電錶、電箱、照明、插座配管拉線工程






4
電錶申請送電文書處理一式






5
開關插座(採用國際星光大面板夜光開關)






6
電信設備






7
給排水設備






8
器具設備






9
污水設備






10
衛浴設備(採用和成香格里拉系列)






11
工地內臨時水電材料






12
電錶箱內及電信箱接地設備










小計
309,530元
309,530元


項次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完工金額
備註
十一
增高工程
1
吊車
2
10,000元
20,000元


2
拆除鋼構屋頂
1
20,000元
20,000元


3
組裝升高鋼構屋頂
1
20,000元
20,000元


4
路權申請及義交(交通指揮)2人
1
6,000元
6,000元


5
鋼材
1
30,000元
30,000元


6
防火版
11.2
6,700元
75,040元


7
防護網
79.16
380元
30,081元


8
鷹架
1
6,000元
6,000元


9
防火漆
1
6,000元
6,000元


10
臨房租地
1
5,000元
5,000元






小計
218,121元(合意為213,000元)
21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