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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逾期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6號
被 告
即
反訴
原告 竑長土木包工業即徐至詠
訴訟
代理人
詹明潔
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
與
反訴
被告
陳勇勝間請求給付逾期
違約金
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
裁判
費。
本件
反訴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