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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7號
原 告 捷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美雪
訴訟代理人
白宜靜
洪俊誠
律師
洪翰中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原名:經濟部水利署
第三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張稚煇
訴訟代理人 陳芝荃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