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安齡醫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舞夏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543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元1萬921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又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已由吳永順變更為林昌勳,林昌勳應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需附
繕本)。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