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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救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98號
原      告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吳呈炫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盧東興 
            盧光儀 
            博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被      告  凱艷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景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次按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再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陳建宏,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提起本件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且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17,827元本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117,827元,應繳裁判費12,088元。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全部准予扶助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等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