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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救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賴秋芬 
            謝美惠 
            謝旻學 
            謝張月香
共同代理人  楊承頤律師
相  對  人  何昆芳 
            美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廷 
共同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相  對  人  吳永茂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9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害勞工之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3萬6,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392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費用收據等各1份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