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救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鍾正國
相 對 人 聖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瑋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梓育
相 對 人 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東暉
上列
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2年度勞補字第719號),
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即勞工鍾正國,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傷,因職業災害提起民事訴訟,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㈠聲請人對
相對人提起訴訟,其
訴之聲明第1、2項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1,455,231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88,848元,先予敘明。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職業災害檢查報告表影本、醫療收據影本等為證。
本件聲請人並
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無其他不符
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