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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救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周國耀 


代  理  人  郭靜儒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平隆 
            和信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智 
相  對  人  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72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所提職業災害補償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萬5,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695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費用收據等各1份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