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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救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84號
抗  告  人  台灣榮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宏 
相  對  人  李靖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7日本院112年度救字第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民事聲明抗告暨聲請訴訟救助狀上抗告人之公司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裁判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抗告人112年8月9日民事聲明抗告暨聲請訴訟救助狀上僅有抗告人法定代理人陳其宏之蓋章,並未蓋有抗告人之公司章,核與當事人書狀之程式不合。茲依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