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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智字第4號
原 告 蔡文雄
訴訟
代理人
李思樟
律師
被 告 富勝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樂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現行規定,修正後為第6條(於112年8月30日生效)】,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
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
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
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
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